2013年1月,甲房地产开发公司(以下简称甲公司)依法取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,投资8000万元,开发普通商品住房。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(以下简称乙机构)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。该项目于2013年3月1日动工,由丙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施工。该区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,于2013年5月以5000元/m2的价格预购了一套80m2的住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