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》;
(二)遵纪守法,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;
(四)经执业单位同意;
(五)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:
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甲类、乙类传染病传染期、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;
(三)受到刑事处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;
(四)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;
(五)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;
(六)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。
第九条 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:执业地区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、执业单位。
执业地区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;
执业类别为药学类、中药学类、药学与中药学类;
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、药品经营、药品使用;
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。
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》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。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》的人员,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。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。